目前,我国对协议供货还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各地开展的协议供货采购,无论采取何种模式,也只是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和尝试,难免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那么——如何控制协议供货价格?
协议供货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通过实施协议供货,可以使采购单位小额、零散的采购项目,不必逐一经过政府采购程序,既节约了采购成本,又提高了采购效率。但是,随着协议供货广泛实施,对这种方式的评价也逐步趋于多样化,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社会舆论更多地对协议供货的价格提出了责问,许多反映协议供货价格较高的报道逐渐见诸报端,一些代表、委员还将这一问题反映到国家高层决策机构。
对于协议供货是否存在价格偏高的问题,我们认为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协议供货产品,比如照相机、打印机等,由于规格及配置比较统一,其价格是可以与市场价格或其他销售渠道价格进行横向对比的,通过这种对比可以确定协议供货价格是否偏高;而有些产品由于配置灵活,选择方案众多,比如计算机、服务器等,是很难进行横向价格比较的,对于这些产品很难通过简单对比说明协议供货价格的高低,如果不区分上述情况就指责协议供货价格偏高是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的。当然,一些可以横向比较价格的产品,由于种种原因,协议供货价格可能也会高于真正批量采购的价格,甚至一些时候还会高于市场的平均价格,这时,这些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就确实存在偏高的问题。本文着重从协议供货价格问题的成因入手,对协议供货进行粗浅分析,意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发大家对协议供货操作模式的思考。
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问题的成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协议供货采购基本操作模式主要涉及集中采购机构、中标人、供货商和采购人四方当事人。
上图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协议供货采购的基本操作模式,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中标人、供货商和采购人四方当事人。其主要程序是:首先,由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不同的中标产品和相应的中标人;其次,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指定若干供货商负责具体供货,并提供相应服务;再其次,采购人与供货商直接联系,商定价格、供货时间等相关事宜,并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这种模式中,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因素影响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
一是中标人方面。中标人一般是指协议供货产品的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指定的惟一代理商,其投标报价(也就是中标价格)与产品成本有直接关系,而产品成本又受到该产品实际销售量的影响。在协议供货采购中,由于每款产品的实际成交量并不确定,因此,中标人无法通过销售量衡量产品的实际成本,其投标价格必然预留出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协议供货产品的中标价格将难以达到真正低价的效果;此外,针对计算机等产品配置较为灵活的产品,中标人往往采取差别报价的方式,使产品价格无法对比,比如,在各地公布的协议供货中标产品中,很难发现型号一致的产品,即使个别产品型号相同,其具体配置也几乎没有完全一致的,总会在CPU主频、硬盘、显卡等配件型号上有一些区别,这就使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难以进行有效对比,增加了中标人报价的随意性。
二是供货商方面。在协议供货采购中,参加投标的是中标人,但具体与采购人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是供货商,也就是说,最终履行的合同主体并非招标活动的参与者,供货商对于招标文件中的许多具体要求和中标人做出的相应承诺并不知悉,也不受其制约和限制。同时,绝大多数供货商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与中标人之间都只是代理销售和利益分成关系,中标人对供货商的控制能力较弱,难以起到相应的制约作用。因此,在实际成交价格的确定方面中标人很难真正地控制供应商。
此外,如上图所示,在协议供货中存在A和C两个价格,A是协议供货产品的中标价格,C是采购人实际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成交价格,一般要求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即要求C≤A。但从理论上讲,还应该有一个价格B,即中标人给供货商的价格,C-B就是供货商的利润空间,成交价格C越低,供货商的实际利润就越低,同时,供应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承担上门安装、维修和其他售后服务等成本,这些成本均应在C-B中扣除。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厂家通过返点等形式给予供货商其他方面的经济补偿,但无论如何供货商对于进一步降低成交价格是没有动力的。因此,要求供货商以低于中标价格销售产品,在实践中是很难做到的。
三是采购人方面。在目前的协议供货模式中,一般由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发起招标程序,确定一定数量的中标产品、中标人和供货商,再由采购人在中标范围内具体执行。应该说,采购人在整个项目中是被动接受的。虽然采购人在具体采购过程中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但项目整体的运作情况和操作模式,采购人并不完全知悉,这就可能导致采购人对协议供货结果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这种先入为主的情绪可能直接影响采购人对协议供货的评价,特别是在市场供应充足、衡量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负面评价突出体现在比较容易判断的价格方面。另外,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一般由产品本身、售后服务和选配件等多种价格组成,对于同一款产品,售后服务期间长短、增加的选配件多少直接影响最终的成交价格,但许多采购人在购买中标产品时,往往忽略这些因素,将协议供货价格与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行简单比较,造成不同标准下的价格偏高现象。此外,在具体采购过程中,部分采购人还存在怕麻烦,不进行比价采购,甚至存在人情采购、关系采购等现象,也影响了协议供货实际成交价格的控制。
四是集中采购机构方面。集中采购机构除了负责组织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外,还要对项目的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但由于协议供货的执行期限比较长,而中标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又比较快,同时,中标产品很多,具体成交又非常分散,这些都使集中采购机构很难对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进行有效的动态监控。更为重要的是,信息类产品销售渠道众多,同型号、同配置的产品在不同的销售渠道会有不同的价格体现,一些产品由于渠道特殊,其市场价格甚至比出厂价格还要低,缺少统一的产品价格衡量标准,也使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对协议供货产品进行有效的市场对比,影响产品价格的监控。
各地解决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偏高的相关举措
除了对投标价格进行直接规定外,许多采购机构还从协议供货的操作模式方面,寻求解决价格问题的方法。
为了解决协议供货存在的价格问题,各地集中采购机构都采取了许多措施。比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同期生产制造厂商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批发价或提货价,不得高于给予其他政府采购或其他任何招标机构的价格,投标人必须定期报送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调整情况等,并对产品价格偏高的中标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除了上述投标价格的直接规定外,许多采购机构还从协议供货的操作模式方面,寻求解决价格问题的方法。其中包括:一是品牌入围模式。这种方式打破了以往协议供货采购中具体产品中标的惯例,将中标结果确定到品牌。例如,在台式计算机中,如果联想品牌中标,那么联想品牌的所有型号、配置的台式计算机均为中标产品,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品牌中任意选择某种型号产品进行采购。同时,产品的具体价格也不在招标中确定,而是由采购人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与供货商协商确定。目前,天津市协议供货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具体要求是,采购人单次采购50万元以下的货物、30万元以下的服务必须在互联网上发起网上竞价,由在采购中心注册的供货商进行价格竞争,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取消了具体型号和配置的限制,既扩大了采购人的选择范围,又使中标人无法利用产品配置的变化来做价格文章。同时,每次采购都经过网上竞价程序,增加了价格的及时性和竞争性,避免了由于协议供货执行期限较长产生的价格变化滞后等问题。但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供货商与招标过程完全脱离,后续的管理成本较高、难度加大等问题。
二是厂家直销模式。这种方式是指协议供货产品不经过供货商,直接由厂家供货,并提供相应的后续服务。2007年8月,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向北京市2007年—2008年办公设备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协议供货供应商印发了《关于协议采购供货中台式机、笔记本电脑纳入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实行厂家直销有关事宜的通知》,对部分协议供货产品试行厂家直销模式。据了解,目前已有联想、戴尔、同方、紫光、神州5家中标厂商自愿申请加入厂家直销。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通过取消供货商这一中间环节,把协议供货中的4方当事人变为了3方,有效地压缩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协议供货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格,无疑是解决协议供货价格问题的一种有益尝试。但这种方法也引发了许多问题,比如,一些生产企业的销售模式难以直接面对客户,许多生产企业无法承担直销后的运营和服务成本,缺少了供货商的包销和垫资环节,使许多生产企业资金难以及时回笼,进而影响生产。因此,对于这种模式,还有许多生产企业持观望态度。
三是价格细分模式。这种方式是指将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进行细分,比如分为产品本身价格、售后服务价格、相关配件价格等,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采购,选配后的价格作为协议供货的成交价格,这种做法在许多地区已经开始实行。中央国家机关在这方面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他们将协议供货产品价格分为设备费和服务费两部分。其中,设备费是指产品的中标价格,包括供货、运输和标准保修、售后服务等基础费用;服务费是指采购人在设备费的基础上,额外向供货商支付的费用,包括安装调试、上门取送修及其他增值服务的费用。服务费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比如,采购计算机产品,当合同采购总额小于80万元(不含)时,单价1万元(含)以下产品每台服务费为中标产品单价的4%(四舍五入到人民币元,不低于300元,下同),单价1万元以上产品每台服务费为中标产品单价的4.5%(不低于350元);当合同采购总额超过80万元时,服务费的具体数额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每台服务费最高上限不超过中标产品单价的3%且不高于每台250元。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通过单独支付供货商服务费用,使其不再觊觎产品销售的利润,确保产品本身的实际成交价格与出厂价格直接关联,有效地降低了产品销售的中间成本。但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人为地将协议供货的价格分为货物和服务两部分,并对服务价格进行硬性规定,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抵触情绪,同时,服务费价格的确定标准还需要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上述几种模式,是各地对协议供货采购探索的一些突出做法。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通过缩短协议供货执行期限、强制开展二次报价入围等做法,对协议供货采购模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
解决协议供货价格问题的思路
出台国家统一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已成为解决目前协议供货价格问题的根本途径。
目前,我国对协议供货还没有统一的立法规范,各地开展的协议供货采购,也只是在实际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和尝试,难免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在价格控制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办法和手段。为切实控制协议供货产品的价格,确保协议供货采购的质量和效益,我们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国家统一的办公用品配备标准。由于目前缺少统一的办公用品配备标准,使得各单位对同一类产品的采购需求往往是千差万别,同时也使得部分供应商能够通过随意变更产品配置进行差别报价,人为地割裂一般市场与政府采购市场,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政府采购市场之间的关系,造成无法进行价格比较、难以开展市场监管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建立国家统一的办公用品配备标准,一方面,可以真正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切实降低具体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投标价格;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地杜绝中标人差别报价的行为,对于节约财政资金,加强协议供货管理,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出台国家统一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配备标准,已成为解决目前协议供货价格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是加强对采购人的宣传和引导。采购人既是协议供货的执行者,也是协议供货效果的检验者和最终评价者。在实际工作中,要尽量使采购人参与到协议供货采购的过程中来,通过论证会、研讨会、调研走访、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采购人详细了解协议供货的运作模式和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发挥采购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采购机构出主意、想办法,共同做好协议供货采购项目。同时,要为采购人开通及时便捷的意见反馈渠道,力争每个具体项目都能得到采购人的准确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解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别在价格控制方面进行约定。
三是加强对中标人的监督和管理。由于中标人是协议供货项目真正的投标人和承诺人,因此,对中标人的监管是控制协议供货产品价格的关键。在招标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有明确要求,确保产品的中标价格具有一定的优势;另一方面,要明确投标人与供货商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投标人为供货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促使其加强对供货商的监督管理,确保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优势。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实行中标人问责制,发现产品价格或质量问题,直接要求中标人解释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建立动态的价格调整机制,要求中标人定期报送价格调整情况,确保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价格同步变更。此外,对于计算机等配置灵活、型号难以统一的产品,可以在供应商库建立健全的基础上,实行品牌入围的模式,防止中标人的差别报价。
四是建立科学的市场价格衡量标准。缺乏统一的市场价格衡量标准,是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难以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产品的市场调研,了解不同产品在各种销售渠道中的价格状况,特别需要掌握在中关村(3.74,0.00,0.00%,吧)等信息类产品集散地的价格标准,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价格的产品要进行具体了解,并分析相关原因。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固定销售渠道询价等方式,建立一套平均价格确定体系,并将这些平均价格作为衡量协议供货产品价格高低的标准,在确定平均价格的基础上,通过网上竞价等多种形式,加强供货商之间的价格竞争,进一步降低协议供货产品的成交价格。同时,为了确保协议供货价格优势,保护中标人的商业秘密,建议控制该价格的知悉范围,非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阅相关价格信息。






